以上駕駛人因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本機關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超過十五日未接受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機關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自告知收到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到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也未向辦案單位、支隊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的,視為其放棄權利,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本機關將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邯鄲市交通警察支隊
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對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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