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網絡紅人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秦志暉有期徒刑2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兩高"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來,首個獲罪的網絡造謠者。(央視記者奚丹霓)
秦志暉表示不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秦志暉無視國法,在信息網絡上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且系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被告人秦志暉在重大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信息網絡上編造、散布對國家機關產生不良影響的虛假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并實行數(shù)罪并罰。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暉在較長時間段內在信息網絡上多次肆意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應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但鑒于被告人秦志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院對其所犯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秦志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秦志暉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秦火火”事件回顧:曾制造傳播逾3千條謠言
新華網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劉林 黃浩銘)“網絡上有我一個‘秦火火’就夠了,為此我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1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庭審現(xiàn)場,秦志暉(網名“秦火火”)說出了自己的心聲。作為“網絡傳謠第一案”,“秦火火”誹謗、尋釁滋事一案備受網民關注。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梳理了“秦火火”那些年“謠翻中國”的“作品”,希望能和網友一起擦亮雙眼,明辨謠言。
謠言一:鐵道部天價賠償外籍旅客
2011年溫州動車事故后,“秦火火”發(fā)布微博稱:鐵路交通事故后,意大利籍乘客獲賠3000萬歐元,將開創(chuàng)中國對外個人意外最高賠償紀錄。
“我看到微博上有這個相關的內容,數(shù)額是2000萬歐元,我覺得3000萬歐元更順口,就把2000萬歐元改成3000萬歐元。”“秦火火”在庭審現(xiàn)場說。
謠言二:羅援“當逃兵”“家人供職國際大公司”
2013年2月,“秦火火”發(fā)微博稱:羅援將軍,又一個嚴肅問題了,您1977年底還在云南邊境,當時官至作戰(zhàn)參謀,1978年底調回京。結果在1979年春天,中越戰(zhàn)爭爆發(fā),無數(shù)子弟兵由云南、廣西邊境入越。第一,請問你為何會在中越戰(zhàn)爭爆發(fā)前調回北京?第二,請問中越戰(zhàn)爭時,無數(shù)戰(zhàn)士浴血奮戰(zhàn),你又在哪里?難道你的命就比普通子弟兵金貴?
“秦火火”還發(fā)微博造謠稱,羅家老大羅抗和老四羅振兩個兄弟分別在德國和美國公司任高層等。
謠言三:張海迪、楊瀾 (微博) (微博)擁有外國國籍
在污蔑張海迪的微博中,“秦火火”捏造說:曾經的一代偶像張海迪,請你回答以下這幾個問題:你的妹妹張海燕現(xiàn)在為何更名叫張挪威?億萬富翁、山東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挪威,現(xiàn)在還是中國國籍嗎?山東瑞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接過殘聯(lián)的工程項目?請用事實證明你們不是白眼狼,我們不想當年的愛心結果養(yǎng)了一頭白眼狼。
除了張海迪,著名主持人楊瀾也被造謠擁有外國國籍及綠卡、使用武警牌照、代言“達芬奇家具”“詐捐”等。
“秦火火”承認,2011年以來,他制造并傳播的謠言多達3000余條。“秦火火”還和某些網絡“大V”達成了協(xié)議,互相幫轉微博,還有人提示他近期要關注什么。謠言被戳穿后,一名網友在跟帖中表示,“現(xiàn)在回想起來,我當時太幼稚了,居然相信這種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