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3日清晨6點左右,30多歲的徐某某在廬江縣羅河鎮(zhèn)黃龍村一條機耕路上,偶遇獨自上學的13歲女學生倪某某,遂拉拽倪某某欲行不軌。倪某某反抗中叫喊并稱認識徐某某。這時,徐某某擔心被人發(fā)現,從路邊撿起一根樹棍擊打倪某某的頭部數次,致倪某某當場死亡。
隨后,徐某某將倪某某的尸體抱到機耕路西邊的田埂上,對尸體進行猥褻,后將尸體棄于一處水溝內,逃離現場。2011年1月10日,潛逃至云南省陸良縣的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倪某某系遭受棍棒類鈍器多次打擊死亡。
此后,該案歷經多次審理。合肥市中院于2014年7月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合肥中院認為,徐某某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其殺害被害人后,侮辱尸體的行為又構成了侮辱尸體罪。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及本案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綜上,法院判處徐某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對其限制減刑。
[國內新聞]據《江淮晨報》消息,四年前,廬江縣的一名13歲女孩在上學途中慘遭殺害。10月8日,江淮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