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關于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的公告:
公報摘要 8
法律法學家將可晉身立法工作者
●全會提出,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zhí)法隊伍、司法隊伍建設。
●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完善法律職業(yè)準入制度,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yè)畢業(yè)生中招錄人才的規(guī)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yè)保障體系。
專家解讀???
立法工作者須立法實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稱,法官和檢察官作為國家司法制度的執(zhí)行者,必須要有非常強的專業(yè)性和大量的社會閱歷,只有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地審判案件和辦理案件。
目前我國的基層法院和檢察院有很多畢業(yè)生直接擔任法官和檢察官,這些學生無論專業(yè)能力還是閱歷都尚淺,對于審判和辦案都會帶來一定影響。近兩年,國家司法部門正在進行相關方面的改革。 比如,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綱要中提出了從有經驗的優(yōu)秀律師和法學專家中招聘法官,在最近最高法的招聘中,有律師和法學專家入選為最高法的法官。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現象,也參照了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優(yōu)秀律師和法學專家都有著較高的法律專業(yè)水平,也有大量的社會閱歷和司法智慧,同時這些人也有較好的經濟基礎,不容易出現腐敗問題。
阮齊林認為,值得關注的是此次全會提出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這是首次以中央名義提出。
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且要有一定程度的司法實踐經驗,律師和法學專家對這兩項條件都會比較符合,適合勝任立法工作者這個職位,還會豐富立法工作者的知識結構,促進我國立法更加成熟和具有前瞻性。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公報摘要 9
干部不依法辦事將不被提拔重用
●提高黨員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
專家解讀???
會改變政績觀、理政方式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者秦前紅表示,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體系是首開先例。如果能夠很好地落實,小的來說,會改變領導干部的政績觀;大的來說,會改變治國理政的方式。
“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硬性指標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是破天荒的。”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過去出現的官員侵害公民權益的現象,多數與公權力的行使方式不當有關,導致以權代法的問題比較突出?,F在將法治作為硬性指標來從整體上規(guī)范,對官員的行為進行約束,有利于樹立法治思維。
“把哪些法治的指標放進去,必須要有統一的標準和規(guī)范。”汪玉凱說。
秦前紅認為,在建立可操作的體系時,之前的考核體系中在社會治安、環(huán)保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作為經驗教訓來借鑒。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端,但是不能太急切。”秦前紅說,接下來要在實踐中去試錯,要去進行調查研究,組織專家論證,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另外,還可以先試點,總結經驗后再做推廣。
“政績考核主要考察日常的工作問題,干部考察則強調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在秦前紅看來,決定中既提到政績考核,又提到考察干部,是對一個問題從兩個角度進行的表述。
對于“法治建設成效”的具體含義,秦前紅認為,這是對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執(zhí)法、全民守法這16個字的成果的科學評估。評估包括立法是否符合發(fā)展需要,是否體現民主;行政部門如城管、工商等執(zhí)法水平如何等。除此之外,還包括個案中的公平正義和老百姓的法律意識等問題。
汪玉凱表示,每一時期的政績考核指標反映著每一時期的執(zhí)政理念。以前的考核指標主要包括GDP、計劃生育、維穩(wěn)等,現在法治的權重明顯上升。這反映了執(zhí)政理念本身的變化,對規(guī)范官員行為,規(guī)范公權力意義重大。新京報記者 賈世煜
公報摘要 10
社會治理發(fā)揮鄉(xiāng)規(guī)民約作用
●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
●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yè)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fā)揮市民公約、鄉(xiāng)規(guī)民約、行業(yè)規(guī)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guī)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專家解讀???
基層自我管理存在空間
受訪專家認為,“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是對于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具體落實,社會治理多元主體的重要性再次被重申。
北京社科院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研究所副所長袁振龍認為,四中全會公報中關于基層組織的依法治理值得關注。他介紹,我國的基層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在依法治理的要求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治理可能會有新的探索和創(chuàng)新。
袁振龍認為,公報強調了市民公約、鄉(xiāng)規(guī)民約或組織章程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很多領域都有這樣的公約,如社區(qū)中的居民公約。”
現實情況是,這些公約的內容并沒有內化成居民的自覺行為。又或者這個居民公約在研究的過程中,百姓參與不夠也不認可。如何讓公約成為我們自身參與的行為規(guī)范也是社會治理的重點。“很多社會問題的治理,靠黨委政府來包攬一切是難以實現的。讓出一部分空間,讓基層組織發(fā)揮自我管理和約束的功能,這是我國在未來需要大發(fā)展的領域。”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則表示,落實“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面對的最大的挑戰(zhàn)就是“治理主體不到位。”他認為,公權力的運行與行使必須法治化和規(guī)范化,這是治理的中心內容。如果公共權力不規(guī)范,胡作為或不作為,那么治理就是一句空話。
沈小平在保定調研南水北調工作時指出 加快配套工程建設進度確保早日用上長江水 [河北新聞]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