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進一步減少適用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9項死刑罪名,草案如通過,我國的死刑罪名將由現(xiàn)在的55項減至46項。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出戰(zhàn)略部署后,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和修改的首批重要法律之一。
專家稱,“生殺予奪”需慎之又慎。逐步減少死刑并控制死刑的適用,是符合國際趨勢的做法,體現(xiàn)了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十八屆四中全會后對刑法作出這樣的修改,意義更加十分重大。
3年減少21項死刑罪名
提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介紹說,實踐表明,2011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勢形成負面影響,社會各方面對減少死刑罪名反應正面。
我國一貫堅持既保留死刑,又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做法——
2007年,全國人大通過修改刑法,將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
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取消了13個死刑罪名: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近年來,尊重和保障人權逐步成為我國民主法治建設過程中所秉持的一個重要理念。2012年,我國首次發(fā)表《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死刑直接關系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據專家和法官介紹,近年來,我國執(zhí)行死刑的人數總體越來越少?,F(xiàn)有55個可判死刑的罪名中,真正適用較多的主要集中在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等少數罪名上。此次擬削減的9項死刑罪名,近年來在司法審判中已經很少用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說:“司法實踐中,這9個死刑罪名幾乎沒有適用或者極少適用,削減起來相對容易。”
“減少死刑罪名,標志著我國在嚴格限制死刑方面,又向前邁進一步,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權,引導社會對生命權利的尊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說。
專家詳解集資詐騙罪和組織賣淫罪取消死刑原因
為何削減這9個死刑罪名?減少這些死刑后,如何確保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確保社會穩(wěn)定?
“這次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屬于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對于這類犯罪少用、慎用死刑是大勢所趨。”黃京平說。
近年來,一些地區(qū)的非法集資案件集中爆發(fā),其中,浙江吳英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浙江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被告人吳英死刑,此后到2012年5月,在對吳英案的二審中將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2014年7月,浙江省高院當庭對吳英作出減刑裁定,決定將對吳英的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案件一度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
經濟類犯罪不能與暴力犯罪相提并論。“懲罰和惡性應該成正比,惡性越高懲罰越重,這是人類文明最重要的進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并非罪行設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預防犯罪,而是應做到罪刑相當。”
針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齊林看來,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幾個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屬于非暴力性經濟犯罪,而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則屬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這兩類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強迫賣淫過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傷的,可以采取法律適用上的應變,以強奸罪論處。
近年來,因組織強迫賣淫被判刑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湖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唐慧女兒案”的判決為人熟知。在一審、二審判決中,被告人周軍輝、秦星因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未予核準對二人的死刑。湖南省高院最終認為原判量刑不當,遂作出對二人減刑為無期徒刑的決定。
目前世界上完全廢除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從實際情況來看,國外廢除死刑的國家并沒有因此而導致犯罪率上升。
李適時介紹,這次雖然取消了9個罪名,但這些犯罪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過加強執(zhí)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以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wěn)定。”
減少死刑,并不意味著對犯罪的縱容。我國現(xiàn)行憲法規(guī)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緩執(zhí)行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抬高對死緩罪犯執(zhí)行死刑的門檻
我國刑法規(guī)定,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此款規(guī)定被認為存在懲罰過重的問題。
阮齊林認為,原來的罪已被判死緩,如果執(zhí)行期間又犯了很輕的罪,比如脫逃罪、盜竊罪、侮辱罪、誹謗罪等,就對罪犯執(zhí)行死刑,實際上是降低了死刑執(zhí)行的門檻。“是兩項都不該死的罪卻被執(zhí)行死刑。”
對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相關條款修改為:對于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jié)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zhí)行死刑。
阮齊林贊揚此項修改遵循了嚴格控制死刑的理念。他說,在死緩執(zhí)行期間,抗拒改造故意犯罪且情節(jié)惡劣的才被判處死刑,這體現(xiàn)了對執(zhí)行死刑的審慎態(tài)度,抬高了執(zhí)行死刑的門檻。
“這樣的修改,體現(xiàn)了立法者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不懈探索的勇氣和精神,也確保了中國法制能夠走在正確的軌道上。”阮齊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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