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國家旅游局表示,已經著手調查核實工作,將依法懲處不文明行為,把相關游客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筆者以為這樣的規(guī)定來得太遲了。近年來,“丟人丟到國外”的事件屢屢發(fā)生。從黃渤帕勞潛水撈中國香煙煙盒,到“趙根大”在臺灣刻字,從“故宮”喊梁齊齊剁手,到“國安是冠軍”現(xiàn)身倫敦圣保羅大教堂……
由此,大鬧亞航的4名游客,如果不文明行為事實確鑿,國家旅游局擬“把相關游客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記錄”是遲到的公平。筆者相信,公正公允、科學嚴謹的“游客個人信用不良記錄”機制對每個人的個人信用應能起到立竿見影的效用。
然而,制度的強制性措施固然重要,但強制性、懲罰性的措施只是一個輔助手段,根本解決方式依舊是自我約束。如何提高自我約束的能力?這就問到了問題的根本:我們亟需修補我們的對于信用的信仰。
應該指出的是,當下社會信用體系正在建設實施的過程中。而另一方面,正如學者吳思認為的那樣,中國社會始于明朝的信用危機至今也沒有有效解決。具體而言,當下,血緣社會和地緣社會都解體了,市民社會卻沒有建立起來。一個突出的表現(xiàn)是滿大街的人誰也不認識誰。在這種環(huán)境下,國人重視私德的優(yōu)勢沒了,忽視公德的劣勢卻露出來了。而至于到了國外,這種慣性思維更顯露無疑,國人做出一些令人瞠目結舌的舉動也就找到了社會學上的本源。
由此個人信用紀錄與責任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不僅如此,筆者以為,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問題,還需要信用必須成為一種信仰。
是否將信用作為信仰決定著社會正義的底線能否守住,公民具有信用信仰才能真正守護住社會正義的底線。誠實守信必須被信仰,否則社會信用體系將形同虛設。缺乏對于信用的信仰,這樣的信用就沒有根基,將游客不當行為納入個人信用不良紀錄則有可能淪為一種紙面上的處罰。
信仰也有利于信用社會的穩(wěn)固,進而保證誠實守信行為的穩(wěn)定。如果沒有信仰作為基礎,再多的懲戒也不可能收到理想的效果,更何況旅游局的懲戒本身就是一個“創(chuàng)新”。哲學的原理也告訴我們,外因都要通過內因起作用。只有依靠信仰,才能形成穩(wěn)固的道德力量,最終潛移默化為行動的自覺。具體而言,人人具有信用信仰,信用社會才能從紙面成為現(xiàn)實,而那些“丟人丟到國外”的行為方可消失。
[河北新聞]12月11日,石家莊市安建橋警務站民警呂建江與放棄輕生的女孩取得聯(lián)系,并確認其安然無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