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是江津某中學2011級學生,班主任是白老師。2009年3月一天的早上,小娟在教室自習。7時30分左右,同年級四班學生小強的父親吳某來到教室門口,要找小娟詢問兒子的情況。白老師準許后,小娟走出教室,站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白老師站在教室門口,相距約兩三米。
吳某先問小娟是否知道小強在哪里,小娟說不知道,吳某又指責小娟,稱小強離家出走與小娟有關。小娟反駁說“即使知道也不告訴”他。
吳某聽后頓時發(fā)怒,打了小娟一記耳光。白老師見狀立即予以制止。
法院審理查明,此后小娟言行逐漸變得沉默寡言。有一天,她突然高興地告訴白老師,說叔叔是警察,要讓叔叔把吳某抓起來。
隨后,小娟的狀況繼續(xù)惡化,自我封閉,整日用長發(fā)將臉部遮住,上課時突然淚流滿面。她先后在江津精神康復院、〇九四職工醫(yī)院門診診療,并于同年4月29日至7月27日在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住院治療,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小娟的監(jiān)護人認為,小娟在校內受到其他學生家長的傷害,校方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打人的家長及學校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娟患精神分裂癥與被毆打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具有明顯優(yōu)勢,法院予以確認。吳某故意毆打小娟,具有重大過錯。學校作為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放任他人進入校園,并允許直接詢問未成年學生;小娟被毆打后精神狀態(tài)逐步惡化,學校明知這些事實,但未將其送醫(yī)院診療,也未告知她的監(jiān)護人,在履行職責方面存在瑕疵。小娟的監(jiān)護人疏于對其進行心理疏導,也有一定過錯。
江津區(qū)法院酌情確定由吳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27萬余元;學校在4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就是16萬余元。
法官解釋,所謂補充責任,就是在打人家長無法或沒有完全賠償?shù)那闆r下,校方在16萬余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之后,校方上訴。日前,市五中院駁回上訴。(當事人均為化名)
學生傷害多樣化
學校擔責成常態(tài)
市五中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副庭長林杰介紹,從該院及轄區(qū)基層法院受理的校園傷害案來看,未成年學生受到的傷害情形呈多樣化,主要有學生之間爭執(zhí)、打架、斗毆導致受傷害;學生之間相互玩耍、打鬧導致受傷害;在進行正常體育活動中受傷害;放學后不及時回家導致觸電、溺水等事故受傷害;上課期間私自外出玩耍導致受傷;因為老師體罰或批評,或擔心害怕老師體罰或批評等,導致自殘、自殺或出現(xiàn)精神障礙;學校安排外出實習發(fā)生意外受傷等類型。
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受到傷害后,無論是否有歸咎于學校的理由,多達九成的家長認為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從而訴至法院。大多數(shù)學校承擔了不同程度的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學校承擔過重責任,林杰法官建議建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可以分擔學校的風險,同時防止學校因為買了保險而不加強學生教育管理,對不負責的老師或實施侵權的老師或管理人員,可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初中女生在教室外遭到同學家長的打罵,而且就在班主任的視線范圍內,隨后精神恍惚,導致精神分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