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末的一天,北京安定醫(yī)院,河南女子張某拿著14歲孫子小陽的智力正常檢測結果,心情異常沉重。4年前的一天深夜,雙胞胎孫子在家中遭到襲擊,一死一重傷。警方僅用半個月就鎖定了兇手,嫌疑人康某終審被判處死刑。然而,尚未從悲痛中恢復的家人卻發(fā)現(xiàn)該案疑點重重:大難不死的小陽的重要證詞因其被警方鑒定為“智力受損”未被采信,重大嫌疑人未被有效調查,素不相識、被認定真兇的康某自稱遭刑訊逼供……
目前,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復核階段,康某的辯護律師已向最高法提交了小陽關于案發(fā)當晚的證詞及其精神智力正常的診斷證明,請求最高法在死刑復核康某案時,能“刀下留人”,徹查此案。
□案情回放
兩兄弟睡夢中遇襲一死一傷
2011年10月12日深夜,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的一處出租房內,10歲的孿生兄弟小陽和小坤正在熟睡。與平時不同,這一天小陽和小坤的父親沒有回家,兄弟兩人關好門窗后早早就上床了。
熟睡中的小陽突然被驚醒,他迷迷糊糊地睜開眼睛,看到床邊有人正在用力敲打在床外側睡覺的弟弟小坤頭部,小坤隨即哭喊起來。小陽被嚇得魂飛魄散蜷縮在床上,但緊接著“砰”的一聲,小陽感到頭上一陣劇痛,隨即就什么也不知道了。
第二天一早,兄弟倆的父親回到家中發(fā)現(xiàn)地上全是血跡,小陽滿臉是血地昏倒在床上,小坤則躺在地上一動不動。經搶救,小陽撿回一條命,而小坤在當晚死亡。
警方推定案發(fā)時間在當天23時左右,根據(jù)鑒定,小坤系被他人扼頸致機械性窒息合并頭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亡。小陽則為頭部受鈍器所傷致顱腦外傷,屬六級傷殘,并構成重傷。
□鎖定嫌犯
康某DNA與現(xiàn)場血樣吻合
案發(fā)半個月后,警方根據(jù)現(xiàn)場的腳印、衣物及血手印等證據(jù),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時年30歲的康某。據(jù)查,康某此前曾因猥褻婦女及搶劫罪獲刑,2010年刑滿釋放。
該案材料顯示,在最初接受警方訊問時,康某稱并不認識小陽及其父母一家人,也不知道他家住在哪里。案發(fā)當天下午,他和朋友在自家喝酒,十四五瓶啤酒下肚后,朋友們就都走了。之后有同學打來電話,他就到同學所在的飯館喝酒。喝了幾瓶之后,同學帶他去了酒吧。之后的事就記不得了。
2011年10月31日,康某被刑拘的第二天,警方的訊問筆錄顯示,康某第一次承認殺死了小孩。康某供述,他記不清案發(fā)當天穿的什么衣服,只記得在案發(fā)第三天將案發(fā)當晚所穿的拖鞋扔到了垃圾堆上。至于作案原因,康某沉默約一個小時,稱記不清了。經過送檢比對,康某的DNA與案發(fā)現(xiàn)場衣物的血樣一致。同年11月5日,康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
□傷者證言
小陽稱案發(fā)時聽到房東說話
案發(fā)后,由于小陽頭部受傷一直在治療恢復中,因此直到半年后警方才對小陽進行了詢問。
2012年4月1日,初步恢復意識的小陽在接受警方詢問時表示,只記得當晚8時睡覺,其他的記不清楚。由于小陽稱腦袋漲得慌,感覺好像有東西往外鉆,警方便結束了詢問。
同年7月,逐漸恢復記憶的小陽再次接受了警方詢問。小陽回憶,案發(fā)當晚他被“砰”的一聲巨響驚醒,聽到房東郝某在旁邊惡狠狠地說了一聲“不讓開”。警方問小陽是否看清楚說話的人是誰,他稱“沒看清”,但可以確定是郝某的聲音。
警方在排查階段曾對小陽一家的房東郝某進行過詢問。郝某稱案發(fā)當晚和朋友及表親相約喝酒,酒后3人去洗浴中心洗澡。之后他開車將二人分別送回家后,在大約9點多的時候回了家。郝某稱,他回家就睡著了,半夜12點左右曾醒過一次,看到同院的小陽家亮著燈。但當晚他沒到過小陽家。
□終審死刑
二審時康某稱曾遭刑訊逼供
2012年12月26日,安陽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康某死刑??的巢环岢錾显V。康某在庭審中表示曾遭到刑訊逼供。
該案二審期間,受害人一家提出異議,稱警方沒有采信小陽關于“清楚地聽到房東郝某說話”的證詞。小陽在接受河南省高院刑庭法官詢問時補充稱,案發(fā)當晚屋內進來了兩個人,一個是郝某,另外一人他不認識,兩人都拿著東西。當時郝某離自己很近,用一個方形的東西彎腰打小坤。小坤一邊哭一邊爬,郝某非常狠地說了一聲“不讓開”。小陽說,他沒看清是誰打的他,就聽到“砰”的一聲便失去了知覺。
二審法院認為,現(xiàn)場勘查提取的物證等均指向康某一人,康某沒有供述與其他人預謀,沒有受人指使、沒有他人參與,沒有證據(jù)證明他人參與犯罪。
故認定康某酒后竄入小陽房間,采取扼頸、捂嘴、撞擊被害人頭部的方式殺害無辜兒童,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2014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康某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此后,康某一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
□刀下留人
受害人家屬為康某聘請律師
該案二審宣判后,受害人家屬認為二審法院并沒有查清事實真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重審康某案。受害人家屬認為,小陽作為該案的受害者、唯一的在場證人,偵查機關和法院應當尊重并采納小陽的直接證言,并且針對其證言進行調查,而不是簡單地詢問郝某。
受害人家屬表示,無法理解警方在該案偵查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案發(fā)8個月后,小陽意識進一步恢復,回想起了案發(fā)當時的情節(jié)和過程。家人將此情況第一時間報告給當?shù)刎撠焸刹榇税傅墓簿?但是偵查人員直到一個月后也就是2012年7月19日才來詢問受害人小陽。當天,刑警隊的警官白某當場篡改小陽的陳述,被小陽的家人發(fā)現(xiàn)并予以制止;2013年5月,受害人家屬通過與案發(fā)后家人拍攝的小坤遺體照片對比發(fā)現(xiàn),警方的尸檢報告上的照片中兇手留在小坤大腿上的指甲印被挖掉了,并且在一審和二審的審理中均沒有出現(xiàn)此份證據(jù)。
受害人小陽家屬為了查清事實,還幫康某聘請了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據(jù)康某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受害人家屬曾經多次向河南省高院及最高法反映情況,希望能夠“刀下留人”,查清案件事實。
謝通祥律師認為,康某的犯罪動機至今沒有查明,原審兩級法院的裁判文書中均沒有體現(xiàn),僅僅以“喝醉酒”這一所謂事發(fā)前的狀態(tài)一筆帶過,不符合常理,屬于案件事實沒有查清。另外,康某第三次接受警方訊問的地點是在內黃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訊問室,并作出了“喝完酒后第三天將拖鞋扔到垃圾堆上”的供述。此時的康某已經被送往看守所羈押,訊問地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謝通祥律師向最高法提交申請,希望該案發(fā)回重審。
□對話
小陽:這輩子都不會忘弟弟被害那一夜
近日,為了證明小陽屬于正常智力,其證詞可信,14歲的小陽隨家人來到北京安定醫(yī)院進行智力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小陽智商99,智力正常。在小陽做完智力檢測后,京華時報記者對他進行了采訪。已經上初中的小陽成績優(yōu)異,數(shù)學突出,性格有些內向,話不多?;貞浧鸢赴l(fā)當天弟弟的慘狀,小陽不禁流下了眼淚,他稱自己多年來時常做噩夢,并夢見弟弟的哭喊聲。
京華時報記者:在這之前你做過智商檢測嗎?
小陽:案發(fā)后警察給我做過,說我智商低(編者注:警方檢測結果原文為“受損”),我說的話他們不信。
京華時報記者:案發(fā)當天的情況你還記得嗎?
小陽:案發(fā)后剛開始很頭疼,什么都不愿意想,后來意識清醒了,就想起來了,因為我想弟弟,所以那晚發(fā)生的事這輩子都不會忘。
京華時報記者:幾年過去了,會不會記不清楚?
小陽:不會,因為2012年開始就一直有人問我,警察問,法院的也問。
京華時報記者:你認識康某嗎?
小陽:我不認識,也沒見過,就是聽家里人說過他被抓了。
京華時報記者:你跟房東郝某很熟嗎?
小陽:我跟郝某的兒子差不多大,小時候我們經常一起玩,我和弟弟老搶他玩具。他爸就會出來說再欺負他兒子就不讓我們在那兒住了。案發(fā)前幾天我和小坤還有郝某兒子在一處火堆邊玩沙子,后來他兒子摔倒在火堆里了,他爸就出來說了我倆。(文中未成年人系化名)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