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上午10點發(fā)布。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產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相應規(guī)定。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大到土地、房子、汽車,小到一塊手表、一本書,歸誰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擔保,等等。正所謂“有恒產者有恒心”,物權作為最為基礎和重要的財產權,是社會每個人、每個團體乃至國家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事主體從事各種經濟或社會活動、創(chuàng)造財富的基礎。所以,這項重要的權利與我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關的。我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介紹,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啟動了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解釋》嚴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產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yōu)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相應規(guī)定,以期有效指導司法審判。《解釋》共22個條文,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說到物權,不動產,比如說房子的相關權利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對于這方面的爭議,司法解釋有什么更具體的規(guī)定?
關于不動產登記與物權確認或基礎關系爭議,是《解釋》首先明確的內容?!段餀喾ā返谑臈l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于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guī)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guī)定對發(fā)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