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未成年便多次入獄的李某某,最近一次刑滿釋放后,多次以試駕為名持槍搶車,而在躲避抓捕過程中,又駕車在三里屯連撞多車。今天上午,檢方以搶奪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案件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李某某,1994年生,北京人。據(jù)檢方介紹,他15歲便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0日;17歲又因犯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剛放出來又因聚眾斗毆,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014年7月9日刑滿釋放后,一直無業(yè)。
據(jù)檢方指控,李某某于2015年2月5日、18日,3月4日、11日,分別在通州區(qū)、京密路、豐臺區(qū)、朝陽區(qū),趁被害人不備,在試車過程中,分別搶得4名被害人欲出售的尼桑車、寶馬車等。在最后一次搶劫中,李某某持槍威脅驅(qū)車追趕其的被害人,后逃逸。2015年3月11日18時30分許,李某某駕駛搶得的車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三里屯工體北路,為抗拒抓捕,強行駕車逃離,在此過程中,連續(xù)沖撞數(shù)臺車輛,后棄車逃匿。
檢方以搶奪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李某某提起公訴,并稱,因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dāng)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
今天上午,3名被害人坐在了原告席,他們均表示,是在網(wǎng)絡(luò)上發(fā)帖要賣車,被李某某約了出來。在試車過程中,李某某把車開走。前幾次李某某都是開“黑車”過去,在試車中,以“黑車”押給車主為由把被害人車開走,隨后車主們才發(fā)現(xiàn)那是“黑車”。第四次,李某某被車主定位追趕后,持槍指著對方,將車搶走。“當(dāng)時他拉著槍栓,就指著我腦袋,嚇得我不敢去追了。”被害人謝先生回憶。
“一開始沒想搶車,鬼迷心竅了,試車的時候就把車開跑了。”李某某說。第四次搶車的時候,他就把槍放副駕駛上。他說這把槍是在木樨園買的,平時都隨身帶著。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李某某吸毒,把搶來的車賣后,錢都用來買了毒品。
該案未當(dāng)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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