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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店堂招牌等多處使用“杭州最好”“中國最好”等字樣,杭州一家小炒貨店于3月22日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罰款20萬元。杭州市西湖區(qū)市監(jiān)局表示,該炒貨店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20萬元已經(jīng)是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處罰。(3月24日《錢江晚報》)
一個賣炒貨的小店,因為在招牌上用了“最”字就被罰20萬元,讓人感到一種強烈的不適。究其原因,其一,小炒貨店并沒有在大平臺投入廣告,反復宣傳其“最好吃”理念,若論“受害者”,其實僅限于那些看到招牌并因此而購買的顧客。其二,這家小炒貨店規(guī)模太小,店主并未因為這個“最好吃”的招牌獲得巨額回報。
更重要的是,杭州市1998年已有《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擅自更改批準的內容發(fā)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發(fā)布,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不論炒貨店的廣告牌處于哪一種情況,我們都有理由追問一聲,作為杭州市區(qū)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的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盡到了管理義務嗎?
于此而言,破解此事所暴露的法理與情理尷尬,亟須正視。就新《廣告法》而言,禁用“國家級、最高、最佳”等詞語,違者“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有些過于模糊。因為就違法廣告的覆蓋面以及違法后果來說,小門店的廣告牌與投放到媒體、大型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的廣告二者不可同日而語,參考“罪刑罰”相適應的法律精神,相關細則亟須深化,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而作為執(zhí)法者,也該有一次落實新《廣告法》精神的行動,通過依靠戶外廣告審批流程,向商戶介紹相關法律內容,把好準入關。別總讓輿論跑在前面,傷害了自身公信力。
□晚報評論員 楊興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