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賭發(fā)生意外,責任誰來承擔?年過六旬的劉某良與劉某華本是同村好友,二人閑聊時打賭游泳,約定劉某良若能橫渡池塘,劉某華就給1000元。不料,劉某良在游泳過程中溺亡。事后,劉某良的妻兒將劉某華告上法庭,索賠70多萬元。昨日,記者從廣州市花都區(qū)法院獲悉,該院審理后判定劉某華擔責兩成賠償14萬余元。劉某華不服提出上訴,廣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打賭約定游過池塘給千元
2014年2月26日晚上7時許,時值冬天,62歲的花都區(qū)某村村民劉某良,晚飯后去到同村好友劉某華的士多聊天。劉某良稱自己水性很好,可以游過門口長約60米的池塘,而劉某華表示不信,繼而兩人便打起了賭。當時,雙方約定如果劉某良能夠游泳橫渡池塘,劉某華就給他1000元。一時沖動的劉某良便脫了衣服跳進水里,誰知游到一半時悲劇就發(fā)生了,其他村民紛紛施救都無法挽回他的生命。事發(fā)后,劉某華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隨后,檢察院以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決定不予起訴。
劉某良妻子指出,雖然劉某華沒有在刑事上達到定罪量刑的條件,但在民事上應(yīng)負有賠償責任,為此告上法院要求劉某華承擔一切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3萬余元。
本案庭審中,劉某華表示對劉某良的死亡“感到很難過”,兩人同村共住多年,事故發(fā)生前關(guān)系也不錯。但他堅持認為,自己對劉某良的死亡沒有過失更沒有過錯,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駁回所有訴請。
劉某華辯稱,他沒有和劉某良打賭,他只是敷衍了劉某良幾句,之后,劉某良就走出士多,當他意識到劉某良往外走的時候,告知其要給兒子打電話,便沒有跟著劉某良走到魚塘邊,但劉某良很快跳進魚塘,他也有叫人去救劉某良。
法院認定存在疏忽懈怠
法院審理后指出,劉某華與死者對于打賭的內(nèi)容以及金額進行了約定。而且,從案外人的筆錄可推斷,若如劉某華所述只是敷衍,則他有足夠的時間阻攔劉某良游泳。為此,對于劉某華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
而劉某良年齡已超過60歲,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清楚知悉自己的身體狀態(tài),但仍然下水游泳而產(chǎn)生嚴重后果,存在較大過錯。另一方面,劉某華明知事發(fā)池塘的長度與深度,仍與劉某良打賭,是對該打賭行為危險性的疏忽及懈怠,從而導(dǎo)致劉某良死亡后果的發(fā)生。
故此,劉某華的行為存在過錯,法院認定劉某華應(yīng)對打賭造成劉某良死亡的后果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共計14萬余元。
經(jīng)辦法官指出,公民在民事活動、民事交往中,對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wù),讓六旬老人在天氣較冷的冬季下水游泳,是顯而易見的冒險行為。如果能夠輕易完成的活動,劉某華也不可能同意支付高達1000元賭金。劉某良自身應(yīng)當承擔主要責任。而劉某華本應(yīng)拒絕該賭約而未拒絕,反而同意與劉某良打賭,并同意完成賭約后給予對方1000元的賭金。劉某華這一行為客觀上鼓勵了劉某良下水游過池塘的危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