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黃璋寶以承諾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推介會的方式對外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49億余元,并造成損失7億余元。之后,黃璋寶攜款逃至境外,在印尼被抓獲歸案。一審因集資詐騙罪被判無期徒刑后,黃璋寶自稱認可判決,但為了被害人考慮而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據(jù)悉,有投資人因損失巨大自殺身亡。
號稱為被害人上訴
46歲的黃璋寶因涉嫌犯集資詐騙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羈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一審法院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黃璋寶以承諾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推介會的方式對外宣傳,非法集資49億余元,并造成損失7億余元。
今年8月,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黃璋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案查封的朝陽區(qū)霄云路京潤水上花園兩套房產(chǎn)變價后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黃璋寶退賠。
宣判后,黃璋寶提出上訴。他說,他認可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證據(jù),接受法院的判決結果。但為了給被害人挽回損失,他提出上訴。黃璋寶的辯護人指出,黃璋寶系初犯,未大肆揮霍集資款,是被柳某詐騙4億余元才導致犯集資詐騙罪;其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表現(xiàn),并供述了李某等人幫其偷渡和轉移錢款的事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請求二審法院對黃璋寶酌予從輕處罰。
另一名辯護人表示,黃璋寶將集資款用于實業(yè)投資,未占為己有,投資失敗后由于王某等人阻止報案才出走印尼,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顯,應當減輕處罰。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市高院查明,一審法院根據(jù)黃璋寶犯罪的事實、性質,鑒于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特別巨大的財產(chǎn)損失,并出現(xiàn)投資人自殺身亡的后果等特別嚴重情節(jié),對黃璋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酌定情節(jié)不予從輕處罰,所作判決量刑適當。
黃璋寶雖有為被害人挽回損失的意思表示,但缺乏實際退賠的具體行為。且其系初犯,以及其被他人詐騙和逃至境外等原因亦不能成為從輕處罰的法定條件。黃璋寶在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時交代出李某等人幫其偷渡和轉移錢款的事實,依法不能認定為立功。
市高院認定,黃璋寶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jù)黃璋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jù)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