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還債遭丈夫拒絕
求助婦聯(lián)獲多方幫助
汪某與丈夫結婚27年,育有一兒一女,女兒今年27歲,兒子今年25歲。夫妻二人一直在廣州經商,后因汪某需要到北京開拓市場,故夫妻二人從2000年開始分居。近年來,汪某丈夫聲稱生意需要大量資金周轉,故汪某將在北京的經營收入都轉給了丈夫。由于經營需要,汪某于2013年回到廣州,此時卻發(fā)現(xiàn)丈夫有了婚外情。夫妻二人感情越來越淡薄,汪某丈夫甚至對汪某實施家庭暴力。
汪某因經營生意欠銀行信用卡債務27萬,欠親戚70余萬,便想將此前與丈夫共同出資購買的一套房產出售套現(xiàn)以還債,卻發(fā)現(xiàn)房子寫在了自己家婆名下。汪某對此提出異議,要求賣房還債,但丈夫予以拒絕。汪某不知該如何是好,故向婦聯(lián)求助。
婦聯(lián)了解情況后,先后為汪某約見近5位專業(yè)律師面談,協(xié)助她全面了解自己眼前的處境,包括如果離婚的話,債務、房屋如何認定、分割的問題;同時也為汪某約見心理咨詢師,疏導其復雜情緒,緩解其心理壓力。得到婦聯(lián)、律師和心理咨詢師的幫助后,汪某勇敢地與丈夫進行談判,奪回談判主導權,與丈夫初步達成共識,丈夫答應替其償還部分債務。
法官說法
房屋所有權以公示登記為準
法官表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前提是該房產應登記在夫妻一方或是夫妻雙方名下。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物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我國不動產房屋的所有權以公示登記為準。因此,婚后夫妻共同出資買房,房產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應被認定為登記一方父母所有,而非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涉案房屋雖然是汪某和丈夫婚后共同購買的,但因登記在汪某丈夫母親名下,故該房屋應認定為汪某丈夫母親所有,汪某僅可被認定為出資人而非房屋所有人,只能獲得與其出資款相等的房屋價款,而無權出售房屋還債。
法官提醒
出資買房記得要“署名”
很多人在購房時,容易忽略房產證上所登記的產權人的重要性,誤以為只要房屋系夫妻雙方在婚后購買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房屋登記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現(xiàn)象較為常見,但也不排除出現(xiàn)上述案例中房屋被登記在夫妻雙方之外第三人名下的情況。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為他人做嫁衣裳”,夫妻在出資購房時,要將出資者本人姓名登記于房產證或不動產登記簿上,以實現(xiàn)公示登記的法律效力。
(信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