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戀人同居十年,女友甚至為他墮胎兩次,然而,兩人最后竟對簿公堂,實在令人唏噓。
9月14日,記者從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成都男子吳強上訴稱,朋友周麗向他借了五千元現(xiàn)金,留有借條一直尚未還款。
但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兩人系同居關系,一件普通借貸糾紛案,摻雜了諸多情感糾纏。
日前,吳強上訴法院稱,2017年2月,他借給朋友周麗五千元,通過現(xiàn)金支付,雙方留有一張借條,約定還款時間為2017年4月。
然而,被告周麗在法庭上辯稱,她和吳強并不是朋友關系,而是同居男女關系。
原來,兩人已經(jīng)同居十年,周麗為了能和吳強在一起,和前夫離婚,甚至為其墮了兩次胎,但吳強后來開始嫌棄周麗,雙方經(jīng)常吵架,甚至經(jīng)常動手打她,還去派出所報過案。
周麗稱,后來她想通了要分手,但迫于對方威脅未能成功,今年3月,吳強還逼她打了這張借條,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
她認為,自己不僅不應償還五千元,相反,吳強應該賠償自己青春及名譽等損失,共計50萬元。
法院認為,作為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借款的交付時間及交付方式。
在第一次庭審中,吳強稱2017年6月14日在銀行取款五千元交給周麗,2017年6月18日出具借條,借條落款及還款時間是周麗隨便寫的。
由于吳強陳述的借款時間,在本案立案時間之后,法官要求他陳述理由,但吳強稱記不清了,需要去調(diào)取銀行記錄。
然而,在第二次庭審中,吳強并未提交相應的銀行記錄,對借款事實的陳述,也變更為2017年3月9日交付給周麗五千元現(xiàn)金,并于2017年3月10日出具借條。
法官認為,通過兩次庭審,吳強對借款事實的陳述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交付5000元。
因此,吳強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借款關系成立,對于吳強要求周麗支付借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了解到,被告周麗在庭審時表示,原告吳強和她同居期間,并沒有離婚,屬于婚內(nèi)出軌。(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