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亂穿馬路]害死上海騎車阿姨后逃逸2年多,她終于被抓捕歸案!除了要賠77萬元,還可能要坐牢
12月9日,家住楊浦的彭先生和父親,等來了一封遲到了2年的信,這封由楊浦區(qū)檢察院發(fā)來的告知書中提到,撞倒他母親并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趙某在逃逸2年多后,被抓獲歸案。
這是一起罕見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母騎電瓶車沿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突然被闖入非機動車道的行人趙某連車帶人撞倒,最終因顱腦重創(chuàng)身亡。
事發(fā)后不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行人趙某逃逸,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網(wǎng)上追逃,目前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事發(fā):行人在非機動車道撞倒電瓶車致車主死亡
2015年2月22日,大年初四。當天下午5時45分許,55歲的范女士吃過晚飯,騎著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在雙陽路非機動車道上時,行人趙某走在非機動車道上與范女士同向而行。
突然,趙某轉(zhuǎn)身跑了起來,將行駛中的范女士連車帶人撞倒,范女士頭部向右著地,顱腦重創(chuàng)。經(jīng)入院治療四十多天后,范女士因救治無效不幸身亡。
事故發(fā)生后,楊浦警方認定趙某未走人行橫道,負事故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然而,肇事者趙某卻一直逃避責任,不僅未予賠償,還在事發(fā)后離開上海潛逃至甘肅,并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警方處理此事。
期間,楊浦警方對趙某展開網(wǎng)上追逃。
今年9月,甘肅張掖警方發(fā)現(xiàn)了藏匿兩年多的趙某蹤跡,將其控制。得知消息后,楊浦警方立即趕赴張掖,將趙某押解回滬。
目前,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
煎熬的2年時間:終于等到嫌疑人被抓捕歸案
自2015年2月22日事發(fā),到范女士離世,一共44天。
“這44天對我們一家人來說,身心疲憊。”范女士的兒子彭先生回憶,事發(fā)時,他接到電話通知,起初以為是玩笑,當電話那頭傳來“是某某家屬嗎”的詢問時,他頓時感覺大腦缺氧。
后來,趕到醫(yī)院后,彭先生看到頭破血流、身上都是嘔吐物的媽媽,當下就意識到了事態(tài)的嚴重性。
此后,范女士又進行了多次手術,情況一波三折,彭先生在微博上發(fā)文稱,44天內(nèi)共花費近25萬元醫(yī)藥費,但最終沒能挽救媽媽的生命。
剛剛經(jīng)歷失去親人的痛苦,彭家又遭遇了肇事者的逃避。
據(jù)彭先生回憶,彭家在事發(fā)后曾去過肇事者趙某的住處,當時雙方仍保持聯(lián)系,“我們看肇事者人比較老實,我媽還沒過世的時候,她還會來醫(yī)院看看”。然而,在范女士離世后10天,趙某發(fā)給彭先生一條短信,對彭先生一家的遭遇表示歉意,隨后便人間蒸發(fā)了。
此后,彭先生只能在微博上公開發(fā)布他為此事奔走的歷程,尋找目擊證人,協(xié)助警方追逃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長達兩年的持久戰(zhàn),得到了不少網(wǎng)友的支持。
今年12月9日,在家中信箱里,彭先生和父親等來了一封遲到了2年的信,這封由楊浦區(qū)檢察院發(fā)來的告知書中提到,嫌疑人趙某已被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院,現(xiàn)已處于審查起訴階段:“我和父親很激動,立刻跟公安機關確認,人確實抓到了。”
彭先生坦言,兩年后他已經(jīng)逐漸從失去母親的悲傷中走出,但他依然沒法原諒肇事者趙某,因為“她連面對自己過錯的勇氣都沒有。”
律師解答一
行人也會犯交通肇事罪?
在這起事故中,行人被判承擔主要責任,而駕駛非機動車的人為次責。
對此,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解釋說,我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中,關于責任的認定,主要是參照侵權行為的定性原則,即哪一方在導致交通事故的過程中具有主要過錯,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這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對每一個人平等適用的法律,況且類似于“行人不得亂穿馬路”、“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等交通規(guī)則早已作廣泛宣傳,每個人都應當對此有深刻的了解,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導致交通事故,就應當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這與肇事者的主體身份或角色無關。
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cè)恕⑿腥?、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違法該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樣可能觸及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沒有錢賠怎么辦呢?
事發(fā)后,因趙某逃逸,彭先生和父親曾向法院對其提起民訴訟,趙某因逃逸未到庭。
2015年10月19日,楊浦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經(jīng)交警隊認定,被告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范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人趙某承擔70%,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逾77萬元。
葛志浩律師認為,因交通事故而致他人受傷,此刻肇事者與受害者之間已形成了侵權法律關系,肇事者應當根據(jù)受害者的損失情況給予相應的賠償,但若肇事者非法逃逸,則該類行為的性質(zhì)就會改變,對其懲戒的形式也將從民事賠償上升到刑事追責,這是國家法律對肇事者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除此之外,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情形,國家為了幫助受害者減少損失,還設立了社會救助基金。然而,在行人與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中,上述社會救助基金就無法適用,這也說明,在特殊類型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逃逸,對其限制措施是相對有限的。
此案中,肇事者趙某經(jīng)濟條件并不寬裕,很有可能無力賠償對范女士造成的損失。
對此,葛志浩律師介紹,構成交通肇事罪,與對受害者進行賠償,是分別從刑法和民法角度對肇事者進行的責任認定。
沒有錢陪,并不當然豁免其賠償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若肇事者被判賠償,則在今后任何時候,只要發(fā)現(xiàn)其有財產(chǎn)線索,受害者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申請強制執(zhí)行,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