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快遞員汽油燒同事被判十年
曹菁
廣州日報清遠訊 (全媒體記者曹菁 通訊員周艷、唐家勝)懷疑同事拿走自己幾張快遞單,小浩(化名)于是潑汽油并點燃了同事的衣服,同事被燒成重傷和殘疾,小浩自己也鋃鐺入獄。同事的一雙幼子嗷嗷待哺,小浩的父母變賣家產替他賠錢。按下打火機的那一刻,兩個家庭的命運從此被改寫。
小浩和小鵬在連州市某物流公司當快遞業(yè)務員。2016年7月某天,小浩因懷疑小鵬拿走他的幾張快遞單,當小鵬送完快遞回來,小浩上前質問小鵬。小鵬不承認,兩人為此發(fā)生了爭執(zhí)。小浩竟然拿出裝有汽油的塑料瓶,擰開瓶蓋后將汽油倒灑在小鵬身上,然后用打火機打火點著了小鵬的上衣角。在場勸架的物流公司老板及時用手拍滅后,小浩又走到小鵬的側邊去用打火機再次往小鵬身上點火。瞬間,小鵬的全身即著火燃燒起來,身上燃起了大火的小鵬倒在地上打滾。物流公司老板見狀,立即拿來滅火器將小鵬身上的火苗撲滅,然后將被燒傷的小鵬送往醫(yī)院搶救。由于傷情嚴重,小鵬當日轉至清遠市人民醫(yī)院治療。
小鵬住院107天,花去醫(yī)療費59萬多元,出院診斷為汽油燒傷全身多處,身體燒傷面積達80%。司法鑒定認定小鵬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殘疾程度為一處六級傷殘、一處七級傷殘、三處八級傷殘。
案發(fā)后,小浩的家人通過出售其自家的一塊宅基地籌集到50多萬元用于賠償和支付小鵬的醫(yī)療費,取得了小鵬的諒解。
連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小浩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導致被害人死亡,是犯罪未遂,一審從輕判處被告人小浩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小浩不服,認為量刑過重,上訴至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清遠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同時,被害人小鵬另案向連州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連州法院判決小浩賠償小鵬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9項損失費用共92萬多元。減除已賠付了的50多萬元,還應賠償4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