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澤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劉某科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因被告劉某科對劉某的陳述不滿,不聽法庭勸阻,站起拍桌子辱罵劉某,旁聽人員劉某的父親隨即沖進審判區(qū)叫罵,開庭法官告誡雙方注意法庭紀律時,已經喪失理智的雙方沖向對方,相互謾罵、毆打,致使法庭審理被迫中止。隨后,劉某科帶來的三名旁聽人員與原告劉某也參與其中,在庭審法官拉架的過程中,劉某科方將劉某父親臉部打傷。最終,涉事雙方被及時趕來的法警現場控制。
雞澤法院認為,劉某科等六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庭審秩序,違反了庭審規(guī)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劉某科等五人作出上述處罰。
法官點評:
審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重要場所,神圣、莊嚴、不可侵犯。在庭審過程中,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依法表達訴求,嚴禁任何破壞庭審秩序的行為。
近來,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發(fā)泄不滿情緒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今年我院已處置類似案件4起),這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僅與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而且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法庭的藐視,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犯罪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