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當天結賬時,該果汁軟糖收費7.9元。
消費者:果汁軟糖標價5.5元 結賬時卻收了7.9元
李先生講述,8月18日10時20分許,他帶著孩子在外突遇大雨,便到附近的陽光超市連城店避雨。準備離開時,孩子看上了一款果汁軟糖,李先生特意看了一下標簽,售價為5.5元。
“因為沒有購物計劃,就買了這一件商品,所以對它的價格記得特別清楚。我們是通過‘自助結算通道’結的賬,出來一看扣了我7.9元。”李先生說。
隨后,李先生回到超市內進行再次確認,發(fā)現(xiàn)該款商品標簽價格確實為5.5元。在收款處,李先生和收銀員交涉,對方表示經(jīng)過掃碼,電腦中顯示該款商品為7.9元,因此無法為李先生退錢。
“明明標價是5.5元,卻收取消費者7.9元。幸虧今天只買了這一款商品,要不然一不注意就疏忽了。超市這種行為不是價格欺詐嗎?應該立即道歉和改正。”李先生堅持維權,但未得到超市工作人員的正面回應。
回到家中,李先生越想越氣憤,經(jīng)查詢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查詢到了法律依據(jù),李先生下定決心堅持“較真兒”。
李先生購物時,該果汁軟糖下方價簽顯示為5.5元。
超市:屬工作人員疏忽,愿在合理的范圍內給顧客賠償
李先生認為,超市標簽價格與實際售價嚴重不符,存在“低報價、高收費”的行為,顯然屬于價格欺詐,因此要求超市方按照消法賠償500元,但此要求遭到了超市方的拒絕。事后,李先生發(fā)現(xiàn)該款商品的價格標簽已經(jīng)做出了修改,變成了7.9元。
8月22日,記者陪同李先生再次來到陽光超市連城店,在收款臺附近找到了李先生曾經(jīng)購買的果汁軟糖,其價格標簽顯示為7.9元。
陽光超市連城店肖姓負責人表示,對顧客李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但這種情況事出有因,并非價格欺詐。肖女士解釋,該款商品確實存在標簽價格和實際售價不符的情況,5.5元的標價應該屬于另外一種小瓶裝果汁軟糖,而非這種蛋裝果汁軟糖,是當天理貨人員將貨物擺放“錯位”所致。
肖女士表示,愿意向李先生真誠道歉,并立即改正標簽錯誤的現(xiàn)象。對于李先生提出賠償500元的要求,超市難以接受,“希望能協(xié)商解決,我們的工作人員也不容易,愿意在合理的范圍內給予賠償。”肖女士說。
對超市方的解釋,李先生并不認可,他認為事發(fā)當天便向超市工作人員進行了投訴,并要求對這種行為進行改正,但并沒有工作人員重視,他也未得到合理的解釋和道歉。如今,超市的回應更多是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理。
“下一步,我會向消協(xié)等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幾百元的賠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超市不能這樣坑消費者。”李先生說。
律師:超市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是問題關鍵
那么,到底超市是否屬于價格欺詐呢?記者就此咨詢了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水全,他認為,根據(jù)價格法規(guī)定,以下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價格欺詐:標簽價、價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產(chǎn)地、規(guī)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jīng)營者購買的。對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簽價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都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李水全表示,大型綜合性超市貨物繁多,工作人員出現(xiàn)疏忽在所難免。如果超市故意寫錯原價,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那應該是屬于消費欺詐。但如果確實是由于工作人員工作失誤,貨物擺放錯誤所致,并且對商品標簽進行了及時更改,便不能確定其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也就不屬于欺詐。
“建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超市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內部的管理要加強,不要因為工作疏忽而透支消費者的信任。”李水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