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謝先生介紹,2013 年 4 月份,他通過廣告宣傳獲悉邯鄲市助業(yè)瑞信擔保有限公司從事民間借貸擔保,借款給具有一定市場潛力的企業(yè),可獲得高額回報。
為謹慎起見,謝先生剛開始僅投入 10 萬元,當發(fā)現能夠按時足額收到約定的利息后,遂增加投入 80 余萬??傻搅?2014 年 9 月份,擔保公司經營慘淡不僅停發(fā)利息,連投資人的本金都沒了著落。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間,在當地政府部門的積極協(xié)調下,謝先生等人先后 3 次獲得退款,但累計金額只有 7 萬余元,還不到投資總額的 10%。
2018 年 12 月份,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 年以來,邯鄲市助業(yè)瑞信擔保有限公司以投資企業(yè)能獲得高利息為誘餌,通過廣告宣傳,用借款企業(yè)法人或實際控制人已簽名的空白借款合同和空白收據,以助業(yè)瑞信公司為擔保,與群眾簽訂三方合同,大量吸收社會資金。
法院認為,邯鄲市助業(yè)瑞信擔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中 4 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犯罪情節(jié)輕重已分別判刑,并處罰金。
案件宣判后,讓謝先生等人疑惑不解的是,法院不知何故沒有依法處置涉案財物。5 月 7 日下午,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李亞雷解釋說,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非法集資活動投入資金的單位或個人不屬于被害人,應該稱為集資參與人。" 助業(yè)瑞信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之所以沒有追繳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是因為當時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2019 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 " 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xù)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zhí)行。
李亞雷表示,對于已經審理終結而且生效的案件,如果相關政策發(fā)生變化,可以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當事人根據 " 新規(guī) " 去往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北京律師謝子紅認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燕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