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幾個人為朋友慶祝生日去歌廳唱歌,本是件高興的事,卻因其中一人飲酒過量,導致下樓時不慎摔成重傷,摔傷者將歌廳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日前,香河縣法院依法審理了原告李某訴被告焦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焦某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共計45200.44元。
2012年12月31日晚,原告李某在某飯店為朋友慶生,席間飲酒,飯后到被告焦某經(jīng)營的某歌廳唱歌。期間,原告有事離開包間,通過安全出口門處平臺下樓梯時,不慎從三樓摔到二樓,身上多處受傷。經(jīng)診斷,原告為急性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多發(fā)顱骨骨折等癥。為此,原告共支出醫(yī)療費136493.14元。后雙方關于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163488.13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事發(fā)時,原告通過的三樓安全出口為消防通道門,門外有一長方形平臺,門上未見照明燈具,通往二樓的樓梯為室外鐵質樓梯。法院認為,原告李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該對自己的人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經(jīng)司法鑒定檢驗,原告事發(fā)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在通過消防安全出口下樓過程中,不注意安全致其摔傷,故其自身存在過錯,應對自己的受傷后果承擔主要責任,以70%為宜。同時,被告的經(jīng)營場所安全出口沒有安全提示,門外樓梯處未安裝照明燈具,存在安全隱患。被告焦某作為該歌廳的經(jīng)營者和管理者,未盡到合理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經(jīng)營和管理中存在安全隱患,故其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受傷后果承擔次要責任,以30%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