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海軍,男,漢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淶源縣,原淶源縣王安鎮(zhèn)中心小學(xué)副校長,2013年8月10日被逮捕。
2013年7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楊海軍駕駛寶來轎車行至河北省淶源縣廣平大街與閣院路交叉口處,遇見獨自行走的被害人陳某(女,歿年6歲),楊海軍以送其回家為由哄騙陳某上車,欲綁架陳某向其家人索要錢財。楊海軍將陳某帶至位于淶源縣新環(huán)小區(qū)的家中控制。陳某哭鬧要求離開,楊海軍恐被人發(fā)覺,用膠帶捆綁陳某雙手及纏嘴,雙手捂陳某口、鼻致陳某機械性窒息死亡。楊海軍殺害陳某后,對尸體進行猥褻。當日15時許,楊海軍將陳某尸體裝入一編織袋內(nèi),并駕車將陳某尸體拉至淶源縣與蔚縣交界處掩埋。
2013年12月1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海軍犯綁架罪、犯侮辱尸體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楊海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海軍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并殺害被綁架幼童,后對尸體進行侮辱,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綁架罪和侮辱尸體罪,應(yīng)依法予以并罰。犯罪性質(zhì)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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