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一“老賴”有車有房有存款3次被拘仍不還錢
2004年1月18日,望都縣人民法院判決黃孟星給付曹德強建筑工程欠款4.6萬元及相應利息,并于2004年2月3日生效;2004年2月,曹德強申請強制執(zhí)行,至案發(fā),黃孟星一直未履行規(guī)定的義務。望都法院查明,黃孟星夫婦有一套4層樓約400平方米門臉。2010年,又以黃孟星之妻名義初次登記一輛五菱面包車,并向其妻所有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戶存入人民幣5萬元。此外,夫妻倆經營一超市,獲利不菲。
2004年到2005年,黃孟星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決書確定的義務,3次被望都法院司法拘留,但仍一直拒不履行。黃孟星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2015年1月,望都法院判決黃孟星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尚義一“老賴”房產被查封竟撕毀封條強行入住
牛建生在2011年9月承攬焊接汽車油箱服務時,其雇傭人員操作不當致油箱爆炸起火,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經尚義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牛建生賠償二被害人損失共計523105.47元。牛建生不服上訴,張家口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尚義法院于2012年到2013年間兩次向被告人下達執(zhí)行通知書,并查封了被告人一處房產。但牛建生在履行了5000元、15000元后,拒不履行剩余部分,卻仍還房貸4萬余元,并撕毀法院封條,破鎖進門強行裝修入住被封房屋。法院查明,牛建生多年來經營修理部有可觀的經濟收入,另外還有其他住房。
因牛建生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執(zhí)行法院于2014年11月將案件移交尚義縣公安局,對被執(zhí)行人牛建生予以立案偵察。2015年1月,尚義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對該案立案。2015年2月尚義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起訴后牛建生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了諒解。2015年3月,尚義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牛建生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萬全一“老賴”私賣法院查封車輛,全家搬遷玩失蹤
2013年8月16日,萬全縣方圓鑄業(yè)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人趙銀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向萬全縣人民法院申請,對趙銀所有的一輛轎車予以保全。萬全法院對該車輛予以查封,并給趙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后判決被告人趙銀給付萬全縣方圓鑄業(yè)有限公司欠款4.1萬元。同年8月,趙銀擅自將被查封車輛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了他人,并全家搬遷,下落不明。
執(zhí)行法院將有關證據線索向公安機關移送。2014年10月,趙銀因涉嫌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罪被萬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萬全縣人民法院對趙銀被指控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依法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趙銀故意變賣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趙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與申請執(zhí)行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諒解,申請執(zhí)行人建議法院從輕處罰。據此,萬全法院對趙銀依法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柏鄉(xiāng)一“老賴”暴力阻礙執(zhí)行致法院執(zhí)行人員輕傷
原告翟假柱與被告楊建鋒宅基地糾紛一案由柏鄉(xiāng)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判決生效后,楊建峰未履行義務,并明確表示拒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執(zhí)行法院研究決定對被執(zhí)行人楊建鋒拘留15天。
2013年11月,柏鄉(xiāng)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于增旗等2人到被告人楊建鋒家,對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的楊建鋒執(zhí)行司法拘留,卻遭到楊建鋒及其家人的阻撓。在執(zhí)行人員帶楊建鋒到警用面包車的過程中,楊建鋒推搡工作人員,揚言放狗進行威脅,并將警用面包車腳踏板蹬壞,致于增旗的左手第四指末節(jié)指骨骨折,經鑒定系輕微傷。2014年9月,臨城縣人民檢察院以對楊建鋒犯妨害公務罪,向臨城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臨城法院審理認為,楊建鋒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楊建鋒的親屬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楊建鋒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楊建鋒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有車有房有存款卻3次被拘仍不還錢,偷賣被封車輛后全家搬家玩失蹤,房產被封撕毀封條強行入住……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