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廳文件對衡水中學、衡水一中違規(guī)辦學招生情況,提出了8條整改意見。網(wǎng)絡截圖
河北省教育廳提出控制辦學規(guī)模、規(guī)范招生行為等8條整改意見;衡水一中董事會發(fā)聲明稱將響應
河北省衡水中學官方網(wǎng)站首頁,鮮紅的成績榜落款處,署著河北衡水中學、衡水第一中學。兩所學校之間的關系可見一斑。
作為衡水中學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的民辦學校,長期以來,衡水中學與衡水一中“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在招生及教學管理中“同進退”,也屢屢因“掐尖”、超編招生等問題,而一同陷入爭議。
昨日,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省教育廳有關人士處確認,因涉多項違規(guī)辦學行為,河北省廳發(fā)文責令衡中、衡水一中整改,并提供共計8條整改意見。衡水一中投資方,衡水華瑞投資有限公司隨后以衡水一中董事會名義發(fā)布聲明,稱“將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響應黨和國家號召”。
專項檢查發(fā)現(xiàn)兩校涉多項違規(guī)
今年4月至5月,新京報曾連續(xù)報道,河北衡水中學及民辦衡水第一中學兩所學校,存在包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共用官方網(wǎng)站;公辦在編教師赴民辦學校任教;跨地域搶招乃至“掐尖招生”等問題,引發(fā)關注。
昨日,新京報記者獲得一份名為《河北省教育廳關于對河北衡水中學衡水第一中學辦學行為進行整改的通知》的文件。文件標號為冀教基[2017]17號,由河北省教育廳辦公室印發(fā)于今年6月1日,文件中稱“按照教育部要求,河北省教育廳組成專項檢查組,于5月9日對河北衡水中學和衡水第一中學辦學招生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兩所學校程度不同存在不規(guī)范甚至違規(guī)辦學招生情況。”
文件中,就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盡快建立民辦學校法人財產(chǎn)權制度、控制辦學規(guī)模、規(guī)范招生行為、不得亂收費等五項問題,面向衡水一中,以及“兩校一法人”、公辦在編教師任教民辦學校、兩所學校對外“捆綁宣傳”等三項問題,面向衡水中學提出整改要求。
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河北省教育廳一名工作人員處,證實上述文件真實性。此外,衡水市教育局一名內部人士同時確認,今年5月9日,河北省教育廳曾有一支專項檢查組來到衡水市,對衡水中學及衡水一中展開檢查。此外,河北省教育廳要求兩校于今年7月31日前整改完畢。
衡水一中董事會公開響應文件要求
多名接近河北省教育廳的人士向新京報記者透露,今年4月份,衡水一中平湖分校引發(fā)關于衡中模式的爭議,導致教育部介入調查。而在今年5月5日,民間教育研究機構21世紀教育研究院,發(fā)布《關于對衡水中學等超級中學涉嫌違規(guī)辦學開展督查的建議》,進行公開“舉報”,再次將衡中系學校推上風口浪尖。
河北省教育廳文件公開當天,衡水一中投資方,河北泰華集團通過集團官網(wǎng),以“衡水第一中學董事會”名義發(fā)布聲明。聲明中稱,投資方及衡水第一中學董事會“將在上級部門的指導下,積極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合法合規(guī)、做大做強民辦教育”。
董事會聲明,同時將衡水一中及衡水中學之間存在的糾葛公之于眾。聲明中稱,民辦衡水第一中學公章自2014年9月19日23時40分,“被河北衡水中學張文茂校長強行取走”,直到其于今年6月12日在《衡水日報》第三版刊登聲明,作廢公章。聲明表示,“衡水第一中學董事會為本校最終解釋方。”
截至發(fā)稿,衡水中學未就這一聲明及河北省教育廳文件進行回應。衡水中學校長張文茂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是(衡水第一中學)校長”,對此事“沒有說法”。
追問1
為何責令衡水中學與衡水一中“切割”?
民辦學校需做到“五獨立”,而兩校關系長期不清
一名河北省教育廳人士透露,衡水中學及衡水一中存在的問題,可概括為“公私不分、一校兩制、內部互通”。而這些問題,在教育廳整改文件中一一得到了呈現(xiàn)。也正因此,河北省教育廳發(fā)文,對兩校關系進行強行“切割”。
二十一世紀教育研究院研究員熊丙奇告訴記者,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民辦學校應做到“五獨立”,即“獨立招生宣傳,獨立實施招生工作,獨立發(fā)放錄取通知,獨立注冊學生學籍,獨立發(fā)放學業(yè)證書”,違反“五獨立”原則,即屬違法。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衡水中學與衡水一中長期“兩校合一”。例如,衡中校長張文茂,曾在多個公開場合,以衡水一中校長名義參加活動;衡水中學官網(wǎng)對高考上榜人數(shù)的統(tǒng)計中,包含衡水一中數(shù)據(jù)。熊丙奇稱,上述現(xiàn)象均指向民辦衡水一中未做到“獨立招生宣傳”。
河北省教育廳針對這一情況,要求“去除河北衡水中學官網(wǎng)中涉及衡水第一中學相關信息,在涉及對外宣傳內容上不得發(fā)生河北衡水中學與衡水第一中學同時出現(xiàn)的情形。”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guī)定,民辦學校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而衡水一中投資方一名工作人員確認,衡水一中董事會目前共5人,衡中校長張文茂不在其內,但長期代行衡水一中法人職責。
對此,河北省教育廳要求衡水一中“校長應進入董事會,嚴格落實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此外,要求“衡水中學法人代表不得代行衡水第一中學法人代表權力”。
此前,曾有衡水一中內部人士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兩所辦學主體之間關系曖昧,作為民辦學校,衡水一中名下實際無固定資產(chǎn)。河北省教育廳將這一問題的整改要求表述為,“盡快建立民辦學校法人財產(chǎn)權制度,將資產(chǎn)過戶到學校名下”。
追問2
“衡中系”兩校涉何種違規(guī)行為?
招生及管理存多種問題,影響公辦學校日常教學
多名教育學者指出,河北省教育廳以發(fā)文形式,首次在官方層面,對以衡水中學為代表的衡中系學校,在招生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披露。
浙江大學民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吳華告訴新京報記者,此前,衡中系學校主要因跨區(qū)域招生、提前“掐尖”招生;“超級中學”辦學規(guī)模無限制;民辦學校收費偏高等問題受到爭議。而新京報此前對這些問題均有報道。
河北省教育廳針對上述現(xiàn)象,一一提出整改要求,包括衡水一中應“控制辦學規(guī)模”,即衡水市教育局在核定下達衡水第一中學年度招生計劃時,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在其辦學條件、生師比例、班額標準滿足國家辦學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批準的辦學規(guī)模,將其招生數(shù)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以內;“規(guī)范招生行為”,即按照河北省教育廳規(guī)定時間、公示的招生人數(shù)組織招生,并在規(guī)定時間將錄取名單告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并“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規(guī)范收費,不得亂收費。”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并無法規(guī)具體規(guī)定,屬于灰色地帶的“公辦在編教師任教民辦學校”,也在河北省教育廳此次整改要求之列,提出“衡水中學在編教師派往民辦學校任教應由衡水市教育局批準”。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guī)定,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熊丙奇認為,河北省教育廳這一決定說明,在經(jīng)過調查后,教育主管部門認為,公辦衡水中學頻繁向各地民辦分校輸出師資,已“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