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大慶市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獨自在家辦公的柴媛發(fā)送完工作文件,并通過電話與同事溝通工作事宜,此后便未回復消息。
事發(fā)在今年的6月18日。柴媛的姐姐柴芳表示,當日晚間,妹妹的同事在多次聯(lián)系未果后選擇報警。警方趕到后敲門無人回應,遂破門而入,嫌疑人靳某某則在逃跑過程中失足墜樓身亡。
9月1日,新京報記者從大慶市公安局龍鳳分局接警中心了解到,由于靳某某墜樓身亡,相關案件已結案。警方此前發(fā)布的情況說明顯示,案發(fā)當時,靳某某進入柴媛所在房間,將其勒窒息死亡。
案件雖已結案,但柴芳認為,妹妹生前系大慶市規(guī)劃局(現(xiàn)名為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員工,事發(fā)時處于在家辦公狀態(tài),遇害應屬工傷。
對此,大慶市人社局工傷科工作人員回應稱,現(xiàn)已受理此事,目前尚在調查過程中,受理調查時間是60個工作日,最終此事會通過工傷認定書給出調查結果。
獨居女子家中遇害,涉案嫌疑人墜樓身亡
34歲的柴媛獨自租住在黑龍江大慶市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
柴媛的姐姐柴芳告訴新京報記者,妹妹居住在小區(qū)內27樓,今年受疫情影響,她一直在家辦公。6月18日(周四)中午時分,妹妹在家中遇害。“我們家里人都住在鄉(xiāng)下,次日凌晨才接到警方通知。”
大慶市公安局龍鳳分局出具的“關于柴媛被害死亡的情況說明”顯示:6月18日,作案后的嫌疑人靳某某逃竄至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后進入22號樓將柴媛控制,并將其勒窒息死亡。
柴芳提到,靳某某在潛入妹妹柴媛家中后,因外賣送達,他曾假裝戶主和外賣小哥對話。
新京報記者從這名外賣配送員處證實,事發(fā)當日11時許,他曾多次電話聯(lián)系柴媛,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上樓敲門后,屋內傳出一名男子的聲音問“是誰”,得知是外賣后,對方要求他將外賣放在門口即可。
“當時我有聽到疑似有女性喊救命的聲音。”這名外賣配送員稱,但當時他戴著頭盔和藍牙耳機沒太聽清楚,在門口呆了一分鐘左右見無異常動靜后遂離開。
柴芳稱,靳某某作案后沒有立即離開妹妹房間。當日晚間,妹妹的同事在多次聯(lián)系未果后選擇報警。警方趕到后敲門無人回應,遂破門而入。在此過程中靳某某逃至26樓,在系床單準備逃至25樓時失足墜落身亡。
9月1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大慶市公安局龍鳳分局接警中心了解到,由于犯罪嫌疑人靳某某墜樓身亡,相關案件已結案。
涉案男子系潛逃通緝犯,三日內在同一小區(qū)作案兩起
此次作案前,靳某某系當地警方通緝的在逃嫌疑人。
柴芳表示,6月16日,妹妹遇害的2天前,靳某某殺害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的一名男子及其妹妹,并導致一名男孩重傷。
事發(fā)次日,大慶市公安局龍鳳分局發(fā)布了懸賞通報,提及31歲的大慶市肇縣人靳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該人作案后潛逃,對提供重大線索者將給予兩萬元獎勵。
柴芳提到,6月18日上午,有出租車司機曾看到靳某某進入小區(qū)后報警。隨后,警方投入數百警力對該小區(qū)實施警戒和包圍。
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多位受訪者提到,靳某某在該小區(qū)經營一家早餐店,平時會上門送外賣。
吳女士是這起2死1傷案件的受害者家屬。據其介紹,死者是自己的丈夫以及丈夫的妹妹,受傷的男孩是妹妹的兒子,今年10歲。“靳某某是在小區(qū)內的中醫(yī)館行兇的,孩子臉上被刀劃了,后來被送往醫(yī)院搶救,暫時沒有生命危險,但基本毀容了。”
吳女士稱,靳某某與丈夫平時并無多少交集,也無經濟方面的糾紛。柴芳也提到,妹妹只是通過手機在其早餐店訂過十幾次外賣。“外賣有時是靳某某的父親送,有時是他自己送。”并表示兩人無情感或經濟糾紛。
目前,這家早餐店已經關門。
柴芳及其家屬認為,該小區(qū)物業(yè)也應為本次事故承擔一定責任。“小區(qū)四周沒有圍墻,鐵圍欄高度只有一米五左右,成年人可輕易翻越,單元樓下也無需刷門禁卡通行。第一起案件發(fā)生后,小區(qū)為何沒有加強安保。”
針對上述質疑,9月1日,該小區(qū)物業(yè)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小區(qū)安防配套設施齊全,并不存在相關安全隱患問題,如果家屬對小區(qū)安防方面有質疑,建議走法律程序。
因疫情期間在家辦公遇害,家屬申請認定工傷
柴媛生前系大慶市規(guī)劃局(現(xiàn)名為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員工。
柴芳表示,2013年,妹妹碩士畢業(yè)后以人才引進的方式招錄至大慶市規(guī)劃局,其居住小區(qū)屬于單位提供的公租房。疫情期間,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除非特殊情況,其它時間則居家辦公。
據此,她認為,妹妹此次遇害應屬于工傷。
柴媛所在單位提交的工傷申請材料中,其兩位同事的書面證言文件顯示,6月18日上午,柴媛通過微信發(fā)送工作總結和專家名單等文件,并通過電話溝通工作事宜。
9月1日,大慶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工傷科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已受理此事,目前尚在調查過程中,受理調查時間是60個工作日,最終此事會通過工傷認定書給出調查結果。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常莎認為,居家辦公并非此事認定工傷的主要影響因素,工傷中的傷害一般應為因工作原因導致。“盡管能夠最終認定柴某是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受到傷害,但如果屬于非工作原因遭人傷害的,認定為工傷也有相當難度。”
常莎提到,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第四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參照人民法院對此的認定,“如人社局最終做出工傷認定,也應對其認定予以支持。”
新京報記者 劉名洋 實習生 薄其雨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