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昌11月6日電 (李韻涵)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消息,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剛等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一審宣判。
據(jù)了解,該惡勢力犯罪團伙的糾集者李某剛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元;骨干分子李某超及其他團伙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同案其他5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上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剛于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任上猶縣東山鎮(zhèn)某村村主任。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剛利用其人脈先后承包了上猶縣東山鎮(zhèn)及周邊的天麓裕禧、天麓廣場、濱江公館、茶亭專業(yè)市場、碧桂園、翡翠灣、文峰南路酒店、油畫產業(yè)園等地工程,為攫取錢財,先后糾集李某超、鐘某陽、張某斌、周某強等人為員工,并安排李某超、鐘某陽在承包的工地負責管理,其他人服從其組織安排,專人專崗,各司其職。在從事工程承包建設過程中,李某剛以尋釁滋事為手段,先后多次糾集員工等人以停工相威脅,以鎖門堵門、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不法工程款。
此外,被告人李某剛糾集李某超、周某強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等手段在上猶縣城及周邊實施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
該團伙主犯李某剛組織或單獨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7起,涉及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共八項罪名。
上猶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起,被告人李某剛先后糾集李某超、鐘某陽、張某斌、周某強等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上猶縣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其中李某剛為惡勢力犯罪團伙糾集者,李某超、張某斌等4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郭某森、陳某等5人為同案的其他犯罪人員。根據(jù)本案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