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長沙2月24日電 題:湖南一女子租乘網約車跳車身亡誰該擔責引各界關注
作者 王昊昊 徐志雄
湖南長沙23歲女生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搬家途中跳車身亡一事,連日來引發(fā)各界廣泛關注。
涉事司機頻繁偏航繞路行駛到曲苑路上,圖為曲苑路指示牌。 徐志雄 攝
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公安分局23日透露,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岳麓區(qū)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仍有待警方進一步偵查,但圍繞這起事件引發(fā)的網約車安全話題正在持續(xù)發(fā)酵。
圖為事發(fā)路段?!⌒熘拘?攝
疑點:為何跳車?
2月6日的一次搬家,成了花季少女車某某的“致命之旅”。
車某某的弟弟在微博發(fā)文披露,2月6日晚9時許,車某某坐上貨拉拉汽車,計劃從長沙天一美庭搬家到梅溪湖步步高公寓,在跟車搬家途中跳車受傷,送醫(yī)后終因醫(yī)治無效于2月10日身亡。
短短十幾分鐘的搬家路途中,車某某為何會跳窗,成了此次事件的謎團之一。
車某某弟弟發(fā)布的一張車某某工作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也顯示,搬家途中車某某還跟同事在微信群中分享趣事。
2013年創(chuàng)立的貨拉拉,是一家從事同城和跨城貨運、企業(yè)版物流服務、搬家、零擔、汽車租售及車后市場服務的互聯(lián)網物流商城。
2月21日晚,貨拉拉發(fā)布事件說明稱,2月6日當事司機在乘客跳車后立即聯(lián)系120急救中心將其送醫(yī)救治。2月8日貨拉拉成立了專項小組積極負責此事,9日與家屬取得聯(lián)系,11日與家屬首次見面溝通善后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
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車某某的親屬表示,事件中他們最大的疑惑是,這段10公里左右的路程,司機為何多次偏航,駛向偏僻路線。
解開跳車謎團的重要因素,取決于車內有沒有留下充足的相關錄音和錄像資料。貨拉拉24日發(fā)布的公告承認,其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顯問題,包括安全預警缺失,2月8日平臺才從警方得知此事,對此異常事件未能第一時間覺察;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行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等。
23日,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岳麓區(qū)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罪名,通常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侵犯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法律博主周兆成在其官方微博發(fā)文稱,公安機關之所以以這個罪名對涉事司機進行刑事立案,是由于本案現在的難點在于還沒有任何錄音、錄像以及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司機在車上對女孩實施了其他違法或侵犯行為,根據中國刑法存疑時有利于行為人原則,所以目前無法以其他罪名對涉案司機進行立案。
周兆成稱,隨著公安機關偵查的深入,也許在辦案的過程中,還會發(fā)現女孩死亡的其他案情,或者通過偵查證據證實涉案司機對女孩實施了其他侵犯行為,也有可能在最后移送檢察院起訴的時候會更改其他罪名。
2月6日晚9時許,車某某坐上貨拉拉汽車,計劃從長沙天一美庭搬家到梅溪湖步步高公寓。 徐志雄 攝
關注點:誰該擔責?
事發(fā)后,貨拉拉平臺及涉事司機是否應該擔責、應如何擔責,成為網友關注點。
對此,湖南省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秘書長、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連光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該事件尚無定論,司機是否該擔責、具體如何擔責,基于已有信息也無法做出結論性判斷。
連光陽表示,從民法上講,車某某與司機之間存在著貨運合同關系,她作為跟車人前往的行為或可構成貨運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司機對車女士的人身安全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義務應視為本次貨運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司機若違反該附隨義務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司機對車女士存在諸如行為騷擾、言語侮辱等侵權行為,家屬有權依法要求司機承擔責任。”
貨拉拉平臺是否應該擔責?連光陽表示,如果貨拉拉與司機為雇傭關系,從侵權角度來看,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如果貨拉拉與司機是掛靠關系,則要看平臺作為該車輛的掛靠單位,是否從收取司機管理費等相應費用中獲利,如果確有獲利,那么在該車造成他人損害時平臺就有義務承擔責任。
“無論是從《民法典》合同編還是侵權責任編來說,貨拉拉都是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如果系司機的過錯導致車某某的死亡,那么貨拉拉對貨車司機的資格審查是不到位的。”連光陽說。
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結合目前披露的事實來看,事故發(fā)生時貨拉拉平臺并未在涉事車輛上設置監(jiān)控錄音錄像,涉事司機在行駛過程中三次偏離了導航規(guī)劃路線。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guī)定,貨拉拉作為居間電子商務平臺,有義務確保其委托的實際承運人提供的承運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來說,若涉事司機存在過錯行為,且該過錯行為與死者跳車存在因果關系,貨拉拉作為電子商務平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觀點:加強行程追蹤和監(jiān)管
隨著事件的持續(xù)發(fā)酵,網約車安全問題再次成為焦點。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如果乘客有任何安全方面的損失,乘客首先要找到的是承運人責任的主體,或者是要賠付的主體,也就是網約車平臺公司。因此,網約車平臺要把確保乘客的出行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連光陽表示,作為一個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的貨運平臺,建議貨拉拉今后通過增添車內錄音錄像設備等措施,進一步增大對跟車人的保護力度。
連光陽建議,網約車平臺應加強對司機駕駛經歷、違法犯罪記錄、交通事故等背景的審查,嚴格把控司機進入網約車服務行業(yè)的標準。網約車平臺如不能證明其采取了必要的技術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平臺亦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雖然沒有法律強行規(guī)定安裝錄音錄像設備,但為了更好地規(guī)避平臺風險,網約車平臺可以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和防范措施,加強行程追蹤和監(jiān)管。
吳蕭進一步建議,各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加快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明確網約車平臺的監(jiān)管核查義務,做到有法可依;健全審查程序,嚴控網約車平臺的資質取得資格;對于未合法合理采取監(jiān)管核查措施的網約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用戶在對網約車平臺進行選擇時,盡量選擇有較完備監(jiān)管系統(tǒng)的平臺。
24日,貨拉拉發(fā)布最新致歉和處理公告,稱將在跟車訂單場景中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確保遇到意外時能及時掌握車內情況,并便于警方取證;擴大安全車載設備部署,試運行車內車外貨廂全程監(jiān)控,對司機駕駛行為進行安全提醒,并視運行情況擴大覆蓋范圍;升級安全事件處理流程,對重大安全事件由CEO直接牽頭成立處理小組專項處理;在業(yè)務落地城市建立與當地警方的特殊警情專屬溝通通道,安全工作組7×24小時待命,快速響應警方取證需求;強化已有安全功能,包括行程分享、緊急聯(lián)系人、跟車人安全提示、一鍵報警、號碼保護等。
貨拉拉在公告中透露,在相關部門的協(xié)調下,貨拉拉事件處置專項小組于2月11日、2月22日、2月23日,3次與車女士家屬溝通,于2月23日下午取得家屬的諒解,并將與家屬一起妥善處置善后事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