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楊某在某銀行處辦理了一張借記卡。2021年10月9日晚,某銀行先后兩次向楊某手機發(fā)送信息,內容為楊某持有的借記卡發(fā)生了ATM轉賬,共計10萬元,24小時后到賬,24小時內轉賬可以撤銷。當晚,楊某看到信息后,立即聯(lián)系了銀行客服,之后前往ATM機查詢該卡賬戶明細及余額,修改了銀行卡密碼。
次日上午,楊某到某銀行處查詢是否可撤銷,但被告知已轉賬,不能撤銷,楊某在某銀行處進行了換卡,之后到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立案偵查后查明楊某該借記卡賬戶在外地轉賬、取款、收費等共計137030元。
楊某認為其一直妥善保管該借記卡,某銀行作為發(fā)卡行,有義務保障其發(fā)行的銀行卡的安全性,對持卡人遭受的損失,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遂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楊某了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jù)材料,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shù)及頻率、交易系統(tǒng)、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楊某作為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法院予以支持。
發(fā)生偽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可請求發(fā)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故楊某訴請某銀行賠償損失137030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據(jù)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wǎng)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fā)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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