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日夜間,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應急中隊民警在浙江商貿城附近設卡檢查往來車輛。當晚23時14分許,一輛車牌號為冀DT48**的銀色大眾轎車進入檢查區(qū)域,駕駛人武某某被初步測出有飲酒情況,涉嫌醉駕。武某某當即向民警承認晚上九點多,剛剛在成安老家,喝了2瓶啤酒和1杯白酒。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驗,武某某體內酒精含量達到了144mg/100ml。在對駕駛人詢問過程中,民警還得知,武某某的駕駛證是在去年11月12日取得的,被查處時尚在實習期。
隨后,按照法律程序,武某某在醫(yī)院接受了進一步抽血檢測。經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0.03mg/100ml,確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因“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武某某將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并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罰。其在得知如此嚴重后果后,不禁低頭嘆息,對自己一時抱有僥幸心理、漠視法律的行為懊惱不已。
邯鄲交巡警提示: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轉向系統(tǒng),一次酒駕就可能引發(fā)嚴重交通事故,請廣大駕駛人自覺拒絕酒駕,平安文明出行!
相關法律、法規(guī):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