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問得知,駕駛人名叫顧某,34歲,磁縣人,目前在邯山區(qū)某村居住。經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測得數值為129mg/100ml,該數值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隨后民警帶駕駛人趕到邯鄲市明仁醫(yī)院對其進行血樣提取,并送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進行檢測,最終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42.94mg/100ml。
當民警對駕駛人顧某進行查詢時,竟然發(fā)現其曾經有過一次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被處罰的違法行為,沒想到這次醉酒駕駛機動車再被查獲。當問原因時,顧某稱還是貪圖僥幸,以為這次是國慶假期,又是子夜時分,應該沒人查,沒想到還是失算了。
駕駛人顧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將面臨刑事拘留,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