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上前對其進行檢查,通過酒精初測結果顯示有酒精,民警對駕駛人李某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果為13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
經詢問,當天李某結束聚餐返家時,已呼叫代駕為其駕車并到達家樓下附近,但因嫌棄代駕小哥“技術不好,沒有找到合適的停車位”,李某便讓代駕下車,“自己來”,不想車位沒找到,還碰上了執(zhí)勤民警。
隨后,民警依法對李某進行血液酒精檢測,檢驗結果顯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5.61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