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日報)滄州獻縣一對情侶準備結婚時,女方突然要求追加彩禮20萬元,雙方為此鬧翻。男方一紙訴狀,將女方起訴至獻縣法院——
近日,獻縣法院出具了一份調解書。調解書上寫明:宋某(女)返還吳某彩禮10.5萬元。
原來,獻縣的吳某在與宋某談戀愛期間,給宋某買了一輛車,并給了她彩禮6萬元。
就在兩人準備結婚時,作為女方的宋某突然向吳某提出追加彩禮20萬元的要求。吳某自然不肯答應,雙方為此鬧得不歡而散。隨后,吳某將宋某起訴,要求宋某返還他15萬元(包括購車款和彩禮)。
小情侶結婚前鬧翻
男方起訴女方要彩禮
天津的吳某和獻縣的宋某在打工期間相識。兩人相處了一段時間后,確立了戀愛關系。
2018年11月初,兩人決定訂婚。于是,吳某出資8.08萬元為宋某買了一輛轎車,并將車輛產權登記在宋某名下。買車當天,吳某還出資5200元購買了車內裝具裝飾,并花3300余元購買了車輛保險。吳某買車后,車輛一直由宋某使用。
訂婚當天,吳某給了宋某彩禮6萬元。就在兩人準備結婚時,宋某突然要吳某再拿彩禮20萬元,否則她不同意登記。
雙方為此爭吵起來,鬧得不歡而散。去年8月,吳某認為宋某違背婚約,于是一紙訴狀將宋某起訴至獻縣法院,要求宋某返還彩禮15萬元。
男方“送”的車咋算
法院認為“車算彩禮”
吳某表示,彩禮包括他給宋某買的車和6萬元。如今兩人分手了,宋某應當返還他包括購車款在內的彩禮共計15萬元。
宋某認為,她與吳某戀愛時,吳某為了追求她,才送給她一輛車。吳某的送車行為屬于贈與。
對于吳某給的6萬元,宋某表示,她收了吳某彩禮6萬元,同意跟吳某結婚,并非想占有吳某的財產。在她與吳某共同生活期間,6萬元早已用于雙方生活支出,不具備返還的條件。
獻縣法院審理查明,吳某和宋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沒有舉行結婚儀式。
“買車發(fā)生在吳某和宋某訂婚前約半個月,并非發(fā)生在兩人戀愛初期。同時,吳某買車和車內裝具裝飾、保險等共花費約9萬元。這筆錢數額較大,超出戀愛中一般贈與行為的范疇。”獻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宋某因訂婚收取的彩禮應當退還吳某。吳某在訂婚前為宋某買的轎車應當認定為彩禮性質。
獻縣法院調解
女方退回10.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吳某給宋某購買的轎車仍由宋某占有和使用。在車輛存在返還可能的情況下,吳某在訴求中要求宋某返還15萬元(包括購車款),而沒有要求宋某返還車輛,于法無據。
獻縣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宋某返還吳某6萬元,吳某想要回車輛可另案訴訟。
宋某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市中級法院決定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宋某并沒有及時將6萬元返還吳某。今年5月,吳某再次將宋某訴至獻縣法院,要求宋某返還轎車。近日,經過獻縣法院調解,吳某與宋某達成和解,宋某返還吳某彩禮共計10.5萬元。